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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型县的意见
日期:2013/11/28  字体:

****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

创新型县的意见

 

  (2013年8月28日中国共产党永嘉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大决定和《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加快建设创新型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启“幸福永嘉”建设新的强大引擎

  1.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核心战略举措。当今世界,科技创新日新月异,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日益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增强综合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基本建成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到2020年建成创新型省份,温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到2015年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因此,全县各功能区、镇(街道)、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从战略的高度、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建设创新型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面临产业层次较低、结构不够合理、资金链紧绷以及环境污染严重、土地资源稀缺等突出问题,同时在科技领域,存在创新投入不足、创新人才紧缺、创新能力薄弱、创新意识不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迎接挑战,突出重围,实现“三生相融”,建设“幸福永嘉”,必须下坚定的决心和毅力建设资源节约、经济集约、环境友好的创新型社会,实现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跨越式发展。
  2.牢牢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和市委“幸福温州”建设战略,深入实施“三大”战略,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全力整合创新资源,大力优化创新环境,培育引进创新人才,重点突破制约传统支柱产业改造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关键共性技术,把永嘉建设成特色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备、创新氛围浓厚的创新型县,为建设“三生相融•幸福永嘉”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3.明确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到2015年,争取把我县建设成为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的创新型县,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以上。主要科技发展指标如下:   
  ——创新投入大幅增长: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4个百分点以上,全社会科技经费投入大幅增长,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GDP比重达到2%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2.8%以上。
  ——创新资源快速集聚:科研机构数100家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设立机构比例30%以上;R&D人员达4000人以上,其中企业R&D人员占95%以上。
  ——创新成果大量涌现:年专利授权量12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0件以上;企业专利实施率60%以上。
  ——产业升级效果明显: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4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26%以上,其中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5%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率达20%以上;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95%以上,农业劳动生产率10000元以上。

  二、坚持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攻方向,着力打造永嘉经济“升级版”

  4.推动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实施重点突破,培育产业新优势。积极规划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实施一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专项,培养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重点新产品,努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推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装备制造等产业加快发展,培育形成新兴产业高地和高技术产业集群。大力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着力培育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新业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科技文化产业。加快推动旅游、物流、金融等产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有效联动。
  5.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启动现代化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大规模推进“机器换人”,大力推进减员增效、减能增效、减耗增效、减污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优质品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泵阀、鞋服、教育装备等传统优势产业中的推广应用,增强资源整合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高端零部件国产化、出口产品高附加值化,促进企业经营虚拟化、产品个性化、生产精益化,推动传统制造业由加工制造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强势打造国家级泵阀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国家级游乐设备产业科技文化品牌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成为永嘉稳定成长的超级产业。
  6.全面提升品牌形象。大力实施品牌创新、质量创新和标准创新工程,推动优势产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品质,创立知名品牌。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着力在企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大、市场辐射广的龙头企业中发展一批大品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培育新品牌。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质量认证,推动国内品牌发展成国际品牌。鼓励技术先进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修订制定,提高标准话语权。

  三、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着力培育自主创新核心力量

  7.培育创新型示范企业。选择一批在人才培育与引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业绩突出的企业,开展创新型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培育成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排头兵、改造提升重点支柱产业的领头羊、整合利用产学研创新资源的主力军、带动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的引领者,辐射、带动一大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培育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创新型企业群,并鼓励其上市。力争到2015年,建设县级以上创新型企业3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6家以上。
  8.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用足用好国家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传统产业企业转型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研发中心,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并在科技经费配套上优先给予解决。到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55家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6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家以上。
  9.支持专利示范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战略与决策的各个环节,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指导企业实施以专利、商标与标准“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行业龙头企业。到2015年,培育县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5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15家以上。
  10.推动中小企业成长和转型。建立国家、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支持制度,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其高速成长。加强财政扶持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引导科研院所研究成果与中小企业对接,改变中小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弱势地位。到2015年,全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0家以上,其中省级40家,打造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四、坚持以县域创新体系为抓手,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1.创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力提高温州泵阀研究院、泵阀检测中心、泵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现有公共创新平台的服务能力。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创意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等领域选择新建一批公共行业创新平台,今年建成教育游乐设备创新服务公共平台,力争到2015年,全县支柱产业均建立行业创新平台,列入省级以上创新平台2家,温州泵阀研究院列入国家级创新服务平台。适时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平台,出台永嘉•中国泵阀指数。
  12.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面向泵阀、专用设备、鞋服等行业,探索建立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为支撑,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延长产业创新链,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力争到2015年,重点建设2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个。
  13.引导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优先在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引导建设一批大型企业研究院、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引导与高校、院所共建一批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研究中心,推动企业上档次、上水平。到2015年,力争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1家和10家,省级企业技术研究院2家,引进共建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家。
  14.引导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探索永嘉特色的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解题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之路,积极推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紧密结合,以产权为纽带,以项目为依托,形成各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机制。引导行业大企业、大集团在科研院校密集的大城市建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加强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的协同创新与协同制造。
  15.培育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强化完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标准、技术咨询与评估、工业设计、研发服务、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功能,满足产业转型升级所需的研发、设计、中介、咨询等科技服务。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二三产业分离”建立独立研发公司,鼓励有技术专长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生产型服务企业或售后服务企业,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同时,进一步健全网上技术市场体系,规范网上技术交易,促进网上网下协同发展,最大限度吸引国内的科技成果来永交易转化。力争到2015年,建成科技、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3家。

  五、坚持以创新园区为载体,着力拓展自主创新发展空间

  16.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打造温州先进制造业基地北端制造中心为目标,全面抓好永嘉工业园区整合提升,扩容改造提升瓯北城市新区和桥头、桥下现有工业区块,拓展建设桥头林福、乌牛岭下等工业新区,到2016年,实现技工贸总收入5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引领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
  17.创建国家特色产业基地。充分发挥永嘉教育装备和游乐设备产业集聚度高、专业特色突出、品牌效应显著、产业链优势明显、营销网络健全、文化根基深厚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整合完善产业创新链,合理布局产业发展空间,引进一批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研发设计人才,开发一批适用现代教育发展需要的教育装备、游乐设备,培育一批从事普教、职教、幼教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将永嘉县教育装备和游乐设备产业区建设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18.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期建设,加强对入孵企业的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快入孵企业产品(服务)产业化,促进入孵企业快速发展,力争今年入孵企业年技工贸收入增长45% 以上。在乌牛岭下工业区建设标准厂房,进一步拓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面积,努力促进入孵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使其成为永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科技)型企业培育的集聚区。
  19.创建特色产业科技园。结合沿江的产业集群基地、山区的科技富民工程,根据每个功能区、中心镇自身优势和特点,调整、完善产业发展布局,形成1-2个特色优势产业,创建1个市级以上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打造科技创新要素和特色优势产业的集聚区,到2014年底前,每个功能区、中心镇都建成特色产业科技园,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功能区、中心镇要争创省级特色产业基地或省级农业高科技产业园区。

  六、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筑自主创新人才高地

  20.加快建设罗东科教产业园。按照“政府主导、高校参与、广泛合作、共建互赢”的原则,与国内重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共建总用地面积约1087亩、招生规模达10000人的罗东科教产业园,争取在2016年底建成一期,2020年全部建成,将罗东科教产业园打造成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科技信息畅通、服务体系健全、文化气息浓郁、区域特色鲜明的科教集聚区。
  21.加快建设兰工大温州研究生分院。本着“互信、共赢、深化”的原则, 按照政府公益性定量补助和自身创收相结合的收益模式,引进兰州理工大学建立温州研究生分院,培养符合永嘉泵阀产业升级需求的管理、研发人才,今年招收1个班40人,争取到2016年招生120人以上,成为本土高层次人才培育的摇篮。
  22.大力实施留才安居工程。加快建设占地30.86亩、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共计648套房的永嘉人才公寓,主要提供给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人才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使用,力争2015年上半年竣工并交付使用,使之成为永嘉引才留才的“梧桐树”、高端人才的集聚区、人才联谊的交流场,同时用好科技公寓剩余套房,出租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筑巢引凤”对产业支撑的根本性作用。
  23.强化人才引进与培育。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打造一批方向明确、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的学术技术骨干团队和科技创新人才,到2015年,争取培育县学术技术骨干团队20支以上,力争有2支创新团队进入省级创新团队行列,有30人以上进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市580计划、县“百人计划”。建设博士后流动站、院士工作站等平台,柔性引进一批具有真才实学、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海内外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40名具有战略眼光、国际视野、善于组织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主创业科技型企业家。实施知识更新工程,针对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加大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基地建设力度,拓展专业领域,扩大招生规模;帮助指导泵阀、纽扣拉链、五金饰扣等行业建立技能型人才培育基地;加强对主要行业科技人员、产业工人、种养植户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

  七、坚持以优化环境为保障,着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各方协同参与的创新驱动发展格局

  24.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新型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研究制定创新型县创建规划,督查落实创新型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完善创新型县建设工作责任制,县政府与相关功能区、镇(街道)签订加快建设创新型县、科技强县相关工作的责任书,并将其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功能区、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负责本区域、本部门的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25.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规规章,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切实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 2014年顺利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县考核验收,力争2017年进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县行列。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6.健全评价机制。进一步强化创新绩效导向,完善创新投入财政经费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的整合、统筹和优化配置,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科技统计指标作为创新型县建设的指挥棒,作为我县科技实力与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将科技工作和创新型县建设工作列入各功能区、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7.加大科技投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主创新政策,认真执行科技投入、税收激励、引进消化再创新、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养与引进、创新平台建设、政府采购支持等各项科技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加强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相互协调,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5%以上,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4个百分点以上。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28.培育创新文化。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科技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大力倡导勇于创新、敢于创业、鼓励竞争、宽容失败的新风尚,形成积极向上的创新文化。适当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探索建立创新失败救助保障机制。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技术创造等活动,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创新激情和活力。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附件:1.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富民立体工程加快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3.永嘉县科技创新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4.永嘉县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附件1


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富民立体工程加快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和《关于以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温委发〔2013〕38号)精神,加大农业科技富民立体工程推进力度,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为创新型县建设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农业科技富民立体工程(即国家、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温州市“科技富民强镇示范专项行动计划”、永嘉县“科技富民强村专项行动计划”、市级特色农业科技园创建和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工程),到2015年,全县培育壮大2个以上农业主导产业和县域农业特色支柱产业。全县各涉农功能区、镇(街道)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建成1个农业科技研发创新平台、1个市级特色农业科技园、1个以上科技富民强镇或科技富民强村实施点、培育10户以上科技示范户,推进我县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运用,增强科技对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立起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农民致富技能显著增强,农民增收步伐明显加快,科技贡献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申报实施国家、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深入实施“永嘉县乡土花卉苗木及产业化开发”国家级科技富民强县项目,重点完成万亩乡土生态景观树种苗木产业化基地建设、百万株寒兰无病毒苗木产业化基地建设、花卉苗木交易市场及科技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我县乡土花卉苗木产业快速发展。要积极培育后备项目,申报国家、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确保项目的连续实施。
  (二)大力实施科技富民强镇示范专项行动。已实施科技富民强镇专项行动的中心镇要加大工作力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的各项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在推进当地农业产业发展上起到重要作用。未实施专项行动的中心镇要精心组织、合理规划、积极培育当地特色农业产业,确保每年有1个中心镇申报科技富民强镇专项行动,2个以上中心镇培育、实施专项行动计划。
  (三)加快推进科技富民强村专项工作。各镇(街道)要着眼于当地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引导所辖行政村、居委会、社区通过集成科技资源,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培育、壮大具有较强带动性的区域特色支柱产业,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集体经济增长的目标。每个镇(街道)每年筛选1个村申报,到2015年,每个镇(街道)实施或培育1个以上科技富民强村专项行动计划。
  (四)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各镇都要开展与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鼓励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与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到2015年,重点支持建设乡土花卉苗木研发中心、铁皮石斛研发中心、杨梅深加工研发中心等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10个镇公共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建一批市、县级科技示范中心。
  (五)着力创建市级特色产业科技园。各涉农功能区和中心镇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要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引导、调整和完善产业发展布局,形成1-2个特色优势产业,创建特色产业科技园,成为科技创新要素和特色优势产业的集聚区。到今年底前,每个功能区和中心镇都要启动特色产业科技园创建,50%以上的功能区和中心镇要完成创建。到2014年底前,每个功能区和中心镇都要完成特色农业科技园创建。完成创建的功能区和中心镇给予一定的科技园建设经费。
  (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工程。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机制,探索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新机制,鼓励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乡镇的农民、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以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创建农业科技企业、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或科技示范基地,积极参与当地经济的发展。每镇每年实施1个科技特派员项目、建立1个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创新意识,把加快农业和农村科技创新作为统筹城乡实现“四化同步”发展的战略举措,同时,把科技富民立体工程和农业科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的涉农部门单位和功能区、镇(街道),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科技、农口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抓好科技研究、农技推广、农民培训三大关键环节的落实,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转化和应用;财政、国土、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农业科技工作新机制,推动农业科技富民立体工程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把农业科技投入摆在科技投入的优先位置,确保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量和比例。“十二五”期间,县本级科技经费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用于农业,财政农业科技投入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每年安排县科技经费配套支持富民强县、富民强镇、富民强村专项和科技特派员项目。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工商资本、社会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农业科技投入机制。
  (三)打造人才队伍。大力实施农业科技人才素质提升行动,引进和培养一批农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农村实用技术带头人等重点人才。开展定向培养和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培养一批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整合培训资源,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四)营造创新氛围。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和农业科技富民立体工程的宣传。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的作用,利用多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科普宣传和科技信息服务,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素质。大力表彰和奖励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和农业科技富民立体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在全社会努力营造重视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2


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扶持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规范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08号)、《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
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04〕33号)、《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温市科办〔2010〕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永嘉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必须依法在我县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500万元的农业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年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比例不低于2%。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服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第五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县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四)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
    (五)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职工花名册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第四章 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审查与认定
    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表》,经企业所在功能区或镇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对企业进行整体情况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择优选择进行认定。
    (二)公示与发文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并授予“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或“永嘉县农业科技企业”称号。
    (三)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八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
    1.企业被依法终止;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4.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科技(创新)型企业工作的。
    第十条  申报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原则上从县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中推荐。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纳入永嘉县科技(创新)型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给予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10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永嘉县科技创新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县战略,推进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永嘉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旨在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支持研制的产品或技术较为成熟,可进入批量生产和产业化阶段的科技产业化类项目。县科技局每年安排科技项目经费2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贷款项目的贴息、贷款风险金管理等。
    第三条  试行期间,暂定永嘉农村合作银行为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试行期结束后,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监督科技创新贷款的使用。

第二章  申请单位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财税隶属关系在永嘉,并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2.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3.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的单位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申请贷款的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已在承办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而且有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意愿。
    4.符合承办银行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请项目:
    1.有骗取科技经费行为的;
    2.有科技项目被强制中止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4.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5.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为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确保项目申请单位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圆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书上的任务要求,项目申请单位除应满足以上实质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2.有项目尚未按规定要求验收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3.与其他申请单位联合申请的,则参加联合申请的单位不得独立申请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申请项目条件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永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第十条  申请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优先支持:
    1.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核电);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特别是原始创新项目;
    3.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永嘉县支柱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
    5.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或基础研究计划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应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如职业病防治项目等。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1.属高能耗、污染环境的项目;
    2.以科技合作的名义,用以争取永嘉县科技经费作为合作基础的项目;
    3.项目已经由其他财政经费支持的;
    4.申请项目的内容被其他人的专利权覆盖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5.申请项目的内容与成熟技术相似或雷同的:工业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在浙江省范围内有相似或雷同的成熟技术的,农业项目在永嘉县范围内有相似或雷同的成熟技术的;
    6.申请项目未能量化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的。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永嘉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经济成本效益分析),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3.项目查新报告;
    4.申请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合同书或协议书;
    5.其他附件。

第四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按照《永嘉县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及其贷款匡算额,并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五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科技创新贷款手续。
单个项目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承办银行对单个项目发放最低贷款额度应不低于匡算额的50%。
项目承担单位放弃科技创新贷款或承办银行不给予科技创新贷款的,县科技局不再另行补助。
    第十六条  获得科技创新贷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县科技局签订《永嘉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贷款要求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科技创新贷款项目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如下资料:
    1.永嘉县科技创新贷款推荐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确认的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3.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截至上季末企业各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请贷款日上个月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知识产权证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技术服务合同;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承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企业明确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县科技局备案。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企业与县科技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承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科技创新贷款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以专利权、机器设备、土地等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等进行抵(质)押,也可以采用企业联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个人进行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承办银行以每年“一次授信、一次使用”的形式发放贷款,单个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承办银行对单个企业发放最低贷款额度应不低于匡算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贷款利率如需上浮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贷款期限根据创新项目周期确定,一般为1年。贷款归还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继续申请贴息贷款,县科技局按本贷款管理办法决定是否再给予贴息,但连续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连续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县科技局不再给予贴息。
    第二十四条  承办银行设立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的测算方法是:贴息贷款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2%;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1%。在风险金最高限额范围内,县科技局和承办银行按实际发生不良贷款金额各承担50%的风险责任。风险金的税务处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贷款的具体操作事项由县科技局与承办银行订立协议予以明确。

第六章  贷款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贷款的使用与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永嘉县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科技创新贷款产生的利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先行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科技创新贷款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首次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将停止贴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的,按《永嘉县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贴息比例及拨付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期满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由县科技会同县财政局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永嘉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4.项目贷款合同书;
    5.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6.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县科技局统一委托审计机构出具);
    7.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8.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9.如需绩效评估,则应提供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10.如项目失败,项目承担单位应出具失败原因的报告;
    11.经县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如实填写《永嘉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实地考核表》。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由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组成。其中,技术验收应成立技术专家组;财务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承办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通过自愿申请、公开竞标确定。
    第三十四条  技术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财务验收内容包括:
    1.科技创新贷款的支出、付息情况的真实性审计;
    2.按照相关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
    3.对财务验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打分制(总分100分),其中:技术验收占50%、财务验收占30%、经济效益占20%。
项目验收得分70分及以上,为验收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合格:
    1.项目验收得分低于70分;
    2.技术验收得分低于25分;
    3.财务验收得分低于20分;
    4.经济效益得分低于10分。
    第三十七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项目验收得分,安排项目贴息额度。
    项目贷款匡算额低于项目实际贷款额度的,以项目贷款匡算额为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项目贷款匡算额高于项目实际贷款额度的,以项目实际贷款额度为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
    1.项目验收得分90分及以上的,以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的100%为基数,结合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计算得出该基数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即为贴息额度。
    2.项目验收得分80分-89分的,以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的90%为基础,结合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计算得出该基数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即为贴息额度。
    3.项目验收得分70分-79分的,以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的80%为基础,结合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计算得出该基数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即为贴息额度。
    4.项目验收得分70分以下的,不予以贴息。
    第三十八条  审定后,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公示拟贴息项目,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拨款。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4


永嘉县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99号)文件精神,巩固和发展网上技术市场,推进网上技术市场持续健康运行,促进科技资源配置市场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网上技术市场包括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永嘉分市场和永嘉泵阀行业网上专业市场。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负责永嘉县网上技术市场的运行、维护和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网上技术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认真核实网上技术市场发布的技术成果和难题信息,受理并妥善处理有关网上技术交易的举报投诉。对技术交易中的虚构技术成果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上技术成果交易,建立专门的网上技术市场人员队伍,配合做好网上技术市场的信息录入、技术难题发布等工作,并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可靠,技术交易规范合法。
    第六条  由县科技局设立网上技术市场专项资金,用于网上技术市场的运行管理,及对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补助。
    第七条  网上技术市场经费补助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交易的技术受让方;
    (二)成交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和科技政策,技术产品具有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技术交易双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四)技术交易在网上技术市场实现对接成交,并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了技术合同;
    (五)成交项目已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
    (六)成交项目未列入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网上技术市场经费补助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永嘉县网上技术市场经费补助项目申请表;  
    (二)技术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第九条  网上技术市场经费补助项目实行全年受理,分批下达;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县科技局,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一份。
    第十条  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的经费补助额度:
    (一)对网上技术市场成交的项目,按交易金额15%给予经费补助(按照交易的实际银行支付凭证为依据);
    (二)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网上技术市场建设:
    (一)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提供网上技术市场信息。对经核实采纳的企业技术难题和上网企业信息,每条予以50元奖励。
    (二)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宣传永嘉分市场工作。凡在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的稿件,每条信息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予以200元、100元、50元、30元的奖励。
    (三)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永嘉分市场创新工作建议。凡经采纳的,每条予以100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当年网上技术市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奖。
    第十二条   鼓励中介结构积极参与网上技术市场建设,由中介机构搜集、提供网上技术市场信息,经核实采纳的企业技术难题和上网企业信息,每10条予以1000元奖励。由中介机构牵线达成交易的网上技术市场项目,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网上技术市场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永嘉县网上技术市场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三)相关佐证材料;
    (四)中介结构申请成交项目奖励的,须提供由中介机构参与达成交易的技术合同及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设立永嘉县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考核奖励1次,先进单位每年评选5个,每个奖励20万元,先进个人每年评选10人,每人奖励2万元。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成功的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网上技术市场合作成功的后续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县级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发至:各功能区、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

                                                             

  ****永嘉县委办公室                       20139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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