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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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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3/11/28  字体:

永政发〔2012〕172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科技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2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孵化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按照“超前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的要求,坚持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创新,突出政府引导,注重协调发展,进一步扩大孵化器规模、提升质量、优化环境,做大做强永嘉科技创业孵化平台。

(二)目标任务:根据省、市有关孵化器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力争在2014年之前建成孵化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10家以上,年技工贸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7年,力争建成孵化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60家以上,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5亿元以上、功能齐全、配套完善、服务优良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加大投入与奖励,推进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科技部门每年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切出不低于预算总额20%的比例,建立孵化器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

(四)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入孵企业以其上年度缴纳税收中县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身建设与发展,以及在孵企业的研发补助和奖励等。

(五)加大考核和奖励力度。支持孵化器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县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扶持与管理,提升孵化器服务水平

(六)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县科技部门每年要从孵化器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用来扶持和引导入孵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和年度补足的管理办法。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担保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延伸服务领域,帮助在孵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核算机制,改进结算方式,增强资金运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专家学者、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到孵化器进行中试转化、创办企业。对入选本县“百人计划”创业人才的,给予优先安排孵化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对其主持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与立项。

(九)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申请联系制度,对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申请有关专利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参与孵化器建设。积极引进专利代理、财务管理和科技中介进驻孵化器,开展相应服务;孵化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环境

(十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科技局作为牵头责任单位,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十二)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温市科发管〔20121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孵化器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县科技局负责组建科技孵化器管理公司,为入孵企业提供各类综合服务

(十三)县发改、科技、财政(地税)、国土、住建、工商、国税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科技攻关、平台建设、工商注册、土地规划、税收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科技局负责对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出台扶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孵化器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申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孵化器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财政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精神,对已运行的孵化器,落实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在孵化器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本意见由永嘉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出台相应的永嘉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二年八月八

 

 

 

主题词:科技 孵化器  意见

主送: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科技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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